经典案例

最高检发布9起依法惩治危害国防利益、侵犯军人军属合法权益犯罪典型案例(一)

最高检发布9起依法惩治危害国防利益、侵犯军人军属合法权益犯罪典型案例

依法严惩涉军犯罪  彰显拥军护军检察担当

今天,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9起依法惩治危害国防利益、侵犯军人军属合法权益犯罪典型案例。该批典型案例涉及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的不同方面,包括依法惩治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破坏军事设施、买卖武装部队证件、非法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破坏军婚犯罪等。

据介绍,这是近年来最高检发布的第三批依法惩治危害国防利益和侵犯军人军属合法权益犯罪典型案例。为使案例更具指导性和示范意义,最高检第一检察厅逐一研究从全国检察机关征集的100多个案例,经调卷审查、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最终确定了9起典型案例予以发布。9起案例分别为冯某某买卖武装部队证件案,董某买卖武装部队证件、非法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案,苏某某等三人非法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案,马某某、杨某某破坏军事设施案,石某某诈骗案,龚某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案,江某某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案,钱某破坏军婚案,韩某破坏军婚案。

记者了解到,这批典型案例虽然均为涉军犯罪案例,但每起案例所突出的重点各有不同。比如,石某某诈骗案,进一步明确了如何精准打击冒充军人实施诈骗行为,做到罪责刑相适应;马某某、杨某某破坏军事设施案,主要凸显对破坏军事设施行为的从严打击和对国防、军事利益的保护;董某买卖武装部队证件、非法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案,对非法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罪中的“情节特别严重”进行了界定;江某某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案,以“刑事检察+公益诉讼检察”一体化保护模式有力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

最高检第一检察厅负责人表示,近年来,全国检察机关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强军思想,依法履行检察职能,加大惩治危害国防利益和侵犯军人军属合法权益犯罪力度。2016年以来,最高检先后五次就加强军地协作单独下发通知或者与有关部门联合下发相关意见,坚持依法办理危害国防利益和侵犯军人军属合法权益犯罪案件。下一步,检察机关要加强对危害国防利益、侵犯军人军属合法权益犯罪案件的指导办理,注重对涉军刑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研究。密切军地协作配合,共同推进涉军案件高质效办理和诉源治理。建立健全涉军案件办理机制,着力做好对军人家庭和未成年人家庭成员全方位保护工作。

 

全国检察机关依法惩治危害国防利益、侵犯军人军属合法权益犯罪典型案例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强国必须强军,军强才能国安。”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深化全民国防教育”“加强军人军属荣誉激励和权益保障”。维护军人尊崇地位、保障军人合法权益,是我党的政治优势和优良传统,事关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事关国家安全和发展大局。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都有责任依法保障军人地位和权益,全体公民都应当依法维护军人合法权益。近年来,我国加快军事法规制度体系进程。国防法、武装警察法、退役军人保障法、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军事设施保护法等法律相继出台,为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国防和军队建设提供法治规范。我国刑法将严重危害国防利益、侵犯军人军属合法权益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全国检察机关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强军思想,依法能动履行检察职能,加大惩治危害国防利益和侵犯军人军属合法权益犯罪力度,加强军地协作,为保障国防安全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巩固发展军政军民团结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这次选编的9起典型案例,分别涉及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的不同方面,较好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各地检察机关要结合本地实际,积极组织学习、参考适用。


案例一

冯某某买卖武装部队证件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冯某某,男,某公司法定代表人。

2019年至2021年间,冯某某因其公司不履行民事案件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而先后被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等法院下达限制消费令,禁止其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2020年10月,冯某某通过他人购买一张伪造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证(以下简称“军官证”)和一张伪造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保障卡(以下简称“军人保障卡”),先后在重庆江北国际机场等地乘坐民航班机25次。另查明,冯某某还通过他人为刘某某购买伪造的军官证一张,为费某某购买伪造的军官证和军人保障卡各一张。

2023年3月1日,检察机关以买卖武装部队证件罪对冯某某提起公诉。2023年3月16日,法院以冯某某犯买卖武装部队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冯某某不服,提出上诉。同年6月26日,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检察履职情况】

(一)立案监督

2022年8月,在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例行工作会上,公安机关通报了被人民法院下达限制消费令的人员使用伪造军官证乘坐飞机的案件线索,并就证据收集、法律适用问题与派驻检察官会商研讨。检察机关认为冯某某可能涉嫌刑事犯罪,于2022年8月24日启动立案监督程序。同年8月27日,公安机关采纳检察机关意见,对冯某某以涉嫌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立案侦查。

(二)提前介入

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过程中,检察机关通过查阅证据材料、参与案情研讨,协同公安机关强化军地协作,引导公安机关全面收集证据,并对法律适用问题进行解释反馈。公安机关提出“军人保障卡是否属于武装部队证件”,检察机关根据《军人保障卡管理规定》,认为军人保障卡是能够存储军队人员个人基本信息和后勤业务信息,实现供应保障、身份确认等功能的专用智能卡,能够在社会生活中作为证明军人身份的证件使用,如持卡购买火车票等,应当与军官证作同类解释,认定为武装部队证件。因冯某某购买武装部队证件已达2本,检察机关建议公安机关将侦查方向由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转换为买卖武装部队证件罪。此后,公安机关通过调取冯某某的微信聊天记录及交易明细,发现冯某某不仅自购军官证、军人保障卡,还为其他被限制消费人员购买上述证件,案件侦查取得重大突破。

(三)审查起诉

因本案涉及被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的人员,该类人员身份特殊,与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密切相关,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同步开展“一案多查”。一是审查冯某某是否涉及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拒不执行的,应当认定为“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为此,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专门围绕冯某某是否因搭乘飞机等违法限制高消费行为被相关人民法院罚款或者拘留进行了排查,确保准确适用法律。二是审查冯某某是否存在司法处罚线索。虽然最终没有发现冯某某存在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情形,但检察机关经审查发现关于冯某某的司法处罚线索并依法移送人民法院,协同人民法院维护正常执行秩序。三是深挖犯罪。继续引导公安机关摸排上游造假团伙以及涉案人员是否使用伪造的武装部队证件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并将涉嫌犯罪的线索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持续做好线索查处跟进工作,强化打击力度。

(四)社会治理

通过办理该案,检察机关加强内部联动和外部协同,强化社会治理。一是强化线索发现。围绕公安机关后续即将移送起诉的相关案件,与民事检察部门横向一体联动,开展司法处罚线索集中筛查,向人民法院集中移送9条司法处罚线索。二是强化打击治罪。综合考虑被限制消费人员的身份、前科情况、搭乘飞机次数、购买伪造武装部队证件数量、认罪悔罪态度等情节,加强刑事追诉与行政处罚的衔接,以治安处罚、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买卖武装部队证件罪分类处置,并围绕此类案件建立“一案一议一策”“类案共商共治”的案件咨询会商机制,确保检警共同维护国防利益、保障军人合法权益取得实效。三是强化协同治理。针对相关信息未有效互通而产生的问题,联合公安机关对机场进行工作提示,建议提高伪造武装部队证件的识别能力并强化军地协作,发挥共治效能。

【典型意义】

一是依法严厉惩治买卖武装部队证件犯罪。军人使用军官证、军人保障卡证明身份,既是军人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部队高效处理事务的需要。使用虚假武装部队证件,侵犯了军人合法权益和军队证件管理秩序,影响国防安全,检察机关办理此类案件,要在证据收集、法律适用等方面加强军地协作,准确认定案件事实,有效维护军人合法权益和国防利益。

二是充分发挥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作用,强化同向监督与协作配合。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的设立,为检察机关刑事案件办理提供了更宽广的信息渠道和更前沿的线索触角。检察机关要善用侦协办工作机制,对侦协办发现的线索仔细摸排,认真研判,将立、撤案监督等线索及时移交相关部门。同时,跟踪监督,及时和公安机关就案件办理疑难问题进行沟通,共同推动案件高质效办理。

三是积极延伸检察职能,推动诉源治理。办理涉军犯罪案件,检察机关要注重做好社会治理的“后半篇文章”,准确研判办案中发现的各类问题,并分类处置:对于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漏洞,要积极制发检察建议;对于非因管理漏洞而产生的问题,应当坚持审慎原则,通过工作提示等方式提出对策建议,确保诉源治理取得实效。


案例二

董某买卖武装部队证件、非法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董某,男,个体人员。

被告人董某因承揽园林建设工程,经常来往于全国各地。为通行方便,2020年5月,董某从网上购买伪造的武装部队证件9本(军官证3本、中国人民解放军车辆驾驶证2张、中国人民解放军行车执照4张)、武装部队车辆号牌1副、身份证1张,并将伪造的部队专用车辆号牌悬挂于其私家车上,发生多次道路交通违章。2021年9月案发。

2022年1月19日,检察机关以买卖武装部队证件罪、非法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罪、买卖身份证件罪对董某提起公诉。同年8月5日,法院以董某犯买卖武装部队证件罪、非法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罪、买卖身份证件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一万五千元。检察机关认为量刑畸轻提出抗诉。2023年1月17日,二审法院采纳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撤销原判,以董某犯买卖武装部队证件罪、非法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罪、买卖身份证件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罚金一万五千元。

【检察履职情况】

(一)提前介入

本案案情较为复杂,检察机关指派经验丰富的检察官团队介入侦查,提出具体取证方向,引导公安机关进一步核实董某所涉武装部队证件上盖章、照片、钢印等证件显示的具体内容及证件数量,董某购买证件的时间、付款时间、方式、金额,董某悬挂军车号牌的起止时间及累计时间等,夯实证据基础,完善证据体系,为案件顺利办理奠定坚实基础。2021年11月5日,经检察机关批准,董某被公安机关执行逮捕。

(二)审查起诉

因本案涉及的证件、号牌等数量较多,直接关系到案件定性与量刑,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主动开展自行补充侦查,补充固定了董某悬挂军车号牌出入小区并且以该车牌号缴纳车位费的证据,依法认定董某非法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情节特别严重。同时,积极开展认罪教育工作,加强释法说理。董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三)审判监督

一审法院未采纳检察机关起诉意见,未认定董某犯罪情节特别严重,以董某犯买卖武装部队证件罪、非法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罪、买卖身份证件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一万五千元。检察机关经审查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轻,提出抗诉:一是关于非法买卖武装部队证件罪,购买伪造的武装部队证件10本以上法定刑即达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原判决认定购买9本假证,仅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属量刑畸轻。二是关于非法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罪,原判认为在案证据不足以证实董某使用伪造的军车号牌累计达一年以上。检察机关围绕争议焦点补强证据,调取董某住宅小区车位费发票、违章记录、高速口车辆进出站通行记录等,补充证明董某在2019年9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2020年9月23日至2021年9月22日均以涉案伪造的军车号牌登记并驾车进出其住宅小区、太原等地,足以认定董某非法使用伪造军车号牌的累计时间超过一年以上,属非法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罪中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的同时,对一审判决错误没收扣押在案的董某合法购买且与犯罪无关的华为mate20手机1部、董某名下有合法手续的丰田霸道越野车提出纠正意见。二审法院经审理采纳检察机关的抗诉和纠正意见,依法将董某的刑罚改为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罚金一万五千元,并将相关涉案财物发还给董某近亲属。

(四)社会治理

本案中董某悬挂并使用军车号牌偷逃通行费用,在多地发生道路交通违章,严重损害军队形象、扰乱社会管理秩序。检察机关依法向公安机关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公安机关协同有关部门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假军车、假军牌车集中整治专项行动。通过集中整治,公安机关查处此类违法行为20余起,有力打击了非法使用军车号牌的行为,维护了社会管理秩序。

【典型意义】

一是全面把握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上下一体发力确保依法打击。买卖武装部队证件、非法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犯罪,不仅严重扰乱武装部队执行公务、履行职责,也严重危害国防安全和军队建设。办理此类案件,检察机关应当发挥“检察一体”作用,上下联动,形成监督合力,实现精准打击。

二是坚持治罪与治理并重,诉讼监督与社会治理相结合。检察机关办理此类案件,要防止就案办案,对案件中反映出的社会治理突出问题应当及时以检察建议等方式推动相关部门完善治理措施。本案中,检察机关推动公安机关协同有关部门开展假军车、假军牌车集中整治专项行动,促成军警联合执法,强化日常监管,形成长效机制,有力打击和震慑了犯罪分子,维护了军队形象。

 

案例三

苏某某等三人非法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苏某某,男,某资源回收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

被告人韦某某,男,某资源回收公司股东。

被告人任某某,男,个体人员。

2017年以来,被告人苏某某、韦某某共同成立某资源回收公司,在未经相关主管部门准许及未取得相关资质的情况下,向被告人任某某等上家非法采购武装部队制式服装,在全国范围内销售,其中苏某某负责日常管理、销售,韦某某负责进货。2021年5月11日,公安机关在该公司一小仓库内查获军服一批,经清点共计108137件;在两个大仓库内查获军服两批,净重共110吨。经抽检为军服或军服仿制品。经查,韦某某、苏某某向任某某非法购买军服累计126吨,支付款项共计110万余元,任某某从中获利17万余元。

2021年9月18日,检察机关以非法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对苏某某等三人提起公诉。2022年8月30日,法院以苏某某等三人犯非法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分别判处苏某某、韦某某、任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二年、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韦某某不服,提出上诉。2023年1月16日,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检察履职情况】

(一)提前介入

公安机关对苏某某、韦某某立案后,检察机关第一时间介入侦查、引导取证,提出查明涉案军服来源、去向,涉案军服性质等12条侦查取证意见。公安机关按照检察机关意见,进一步加大侦查取证力度、收集固定证据。2021年6月10日,公安机关对苏某某、韦某某提请批准逮捕,检察机关依法对二人批准逮捕。同时,检察机关认为现有证据能够证实上家任某某涉嫌犯罪,且有逮捕必要,于次日启动追捕程序,建议公安机关对任某某依法提请批准逮捕。公安机关采纳检察机关意见,任某某被依法逮捕。

(二)审查起诉

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主要开展了以下四方面工作:一是强化固定量刑证据,最大限度追赃挽损。细致审查相关收款银行流水,准确认定买卖军服、仿制军服获利数额,依法敦促退缴全部违法所得。二是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现精准指控。检察机关积极开展认罪教育工作,加强释法说理,促使苏某某、任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值班律师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三是同步审查涉案财物,规范财物管理处置。本案查封扣押的待售卖军服多达上百吨,数量庞大,且分散于三个仓库内,检察机关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同步进行涉案财物审查,并在起诉时向法院提出明确的没收处置建议,协同法院、公安机关共同处理,确保涉案财物处置到位。四是一体化履职,及时移送监督线索。韦某某等人在不具备销售资质的情况下在市场公开非法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违反了《军服管理条例》,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有失监管职责,检察机关依照《人民检察院内部移送法律监督线索工作规定》向公益诉讼检察部门移送监督线索。

(三)社会治理

公益诉讼检察部门收到监督线索后,经调查核实,发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确有怠于履职的情况,遂依法向辖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发诉前检察建议,督促制定《市场监督管理局“守护戎装”专项行动方案》,并在辖区内开展专项治理活动。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组织辖区乡镇市场监管所并联合区人民武装部对相关农贸市场、劳保产品店、服装店等全面排查。经持续整改落实,市场监督管理局书面反馈相关情况,2022年9月至12月,共检查商户168家,引导商户签订合法经营承诺书28份,对5家商户当场责令纠正,立案查处2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2件。为提升整治成效,军地检察机关联合召开打击非法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约谈会暨《军服管理条例》普法宣传教育会。通过宣传剖析非法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案例,以案释法,提升法律震慑力,强化商户法治意识和守法经营的自觉性。

【典型意义】

一是积极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做好惩防一体。检察机关要注重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及时追捕漏犯,对危害国防利益犯罪进行全链条打击。加强对涉案财物的审查,依法提出处置意见,确保违法所得被依法追缴。完善内部监督线索移送机制,多部门协同推进综合履职,严密惩防体系。

二是加强行刑衔接和军地协作,促进社会治理。办理非法买卖军服类案件,检察机关要积极能动履职,构建“行刑衔接+军地协作”治理模式,开展“守护戎装”专项行动,加大涉军普法宣传教育,净化市场环境,助力完善社会治理,捍卫军人荣誉,维护军队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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