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最高检与全国妇联联合发布检察机关与妇联组织协作开展司法救助典型案例(二)

最高检与全国妇联联合发布检察机关与妇联组织协作开展司法救助典型案例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与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联合发布河北田某国家司法救助案,上海熊某英、沈某娇国家司法救助案,江苏王某珊国家司法救助案,山东李某等3人国家司法救助案,湖南李某平等3人国家司法救助案,广西黄某节等5人国家司法救助案等检察机关与妇联组织协作开展司法救助典型案例。

2023年2月,最高检联合全国妇联决定继续深入开展“关注困难妇女群体,加强专项司法救助”活动,围绕“凡是符合救助条件的困难妇女,均应当及时提供救助帮扶”的活动目标,丰富救助手段,加大救助力度。自活动开展以来,各级检察机关、妇联密切配合,推动救助困难妇女专项活动取得积极成效。

“该批案例显示了检察机关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在同全国妇联新一届领导班子集体谈话时的重要讲话精神,与妇联组织深化开展‘关注困难妇女群体,加强专项司法救助’活动的成效。”最高检第十检察厅负责人介绍,在“关注困难妇女群体,加强专项司法救助”活动中,检察机关与妇联组织加强协作,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优势,更好维护困难妇女合法权益。最高检和全国妇联联合选编了河北田某国家司法救助案等典型案例,内容涵盖对进入检察办案环节、符合救助条件的“5+2”类困难妇女积极开展综合救助帮扶,对遭受家庭暴力的困难残疾妇女及其未成年子女开展“支持起诉+司法救助+多元帮扶”等诸多情况。


案例四

山东李某等3人国家司法救助案

【关键词】

家庭暴力受害人 追索抚养费 检察监督 多元救助

【基本案情】

被救助人李某,女,1989年12月出生。

被救助人张某栩,男,2017年1月出生。

被救助人张某晨,男,2018年5月出生。

2016年,李某与张某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二子张某栩、张某晨。2020年8月7日,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对李某诉张某离婚案作出民事判决,准予离婚,二人之子张某栩、张某晨由李某抚养,张某支付李某子女抚养费106320元。判决生效后,张某未履行给付义务。2022年7月1日,李某向曹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22年12月30日,曹县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2023年3月,李某到曹县妇联寻求帮助,希望督促法院执行民事判决,曹县妇联引导其向曹县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救助过程】

曹县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对刘某申请检察监督案依法受理。审查发现李某离婚后独自承担养育未成年子女义务,家庭生活困难,可能符合司法救助条件,在将案件移送民事检察部门办理的同时,主动启动司法救助程序。曹县人民检察院与县妇联联合进行走访调查,查明:张某结婚后不久即对李某实施家庭暴力行为,并在婚姻存续期间愈加严重,致使李某身心俱疲,身体上伤痕不断,精神上也产生抑郁倾向,李某无奈之下向法院提出与张某离婚的诉讼;判决生效后,张某不履行判决义务,李某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但因无法联系到张某,且其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遂终结本次执行;李某离婚后搬到农村父母家中,两个孩子跟随其生活,其中大儿子张某栩患有多动型自闭症,有交流障碍和破坏倾向,需长期治疗和贴身陪护,李某因照顾孩子无法外出务工,母子三人举步维艰,生活陷入困境。

曹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李某符合司法救助条件,且属于最高检、全国妇联关于深化开展“关注困难妇女群体,加强专项司法救助”活动中明确的“因遭受家庭暴力起诉离婚,生活确有困难,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妇女”,决定向其发放司法救助金。为进一步提升救助效果,曹县人民检察院联合县妇联、被救助人所在地镇政府召开座谈会,共商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衔接措施方案。一是曹县人民检察院一体推进司法救助和民事执行监督,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帮助其收集线索以便再次启动执行程序;二是协调曹县民政局到李某家中走访调查,开辟“绿色通道”,实行村、镇、县“三级联审”,民政干部“一对一”跟进,实现低保手续的快速办理,目前李某家庭每月可领取低保金;三是协调曹县就业服务中心介绍李某参加电商服务培训,提高其自谋生计能力;四是安排心理咨询师对李某因家庭暴力导致的精神抑郁情况开展心理疏导,抚平其心理创伤,增强其生活信心;五是协调县医院及县残联为患自闭症的张某栩从快办理三级精神残疾人证,使其免费享受县康复中心全天候一对一矫正康复训练。

司法救助案件办结后,曹县人民检察院、县妇联多次开展联合回访。目前李某身体逐渐康复,精神状态良好,被当地一家小有名气的服装网店聘为客服,实现灵活就业,家庭有了稳定经济来源。民事执行案件与张某达成执行和解,张某栩病情也已减轻,现就读于一所聋哑学校,母子三人生活已步入正轨。

【典型意义】

本案系检察机关在履职过程中,对因案导致生活陷入困顿的妇女及其子女,协同妇联开展多元化救助帮扶的典型案例。本案中,曹县人民检察院与县妇联建立沟通协作机制,对救助线索开展联合走访调查,结合被救助人面临的现实困难,能动履职,为被救助人“量身定制”多元帮扶方案,实现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的衔接融合。同时,沟通法院穷尽执行措施,对接民政部门解决被救助人基本生活问题,联系就业服务中心解决其长远生活难题,开展心理疏导抚平心理创伤,帮助被救助困难妇女自立自强,充分展现了检察机关“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基本价值追求。

 

案例五

湖南李某平等3人国家司法救助案

【关键词】

农村困难妇女 残疾人 联合救助 多元救助 基层治理

【基本案情】

被救助人李某平,女,1974年10月出生。

被救助人李某翔,男,2015年5月出生。

被救助人董某芝,女,1951年6月出生。

2022年3月6日,李某与妻子李某平、妻弟李某杰来到李某杰岳父家中,接李某杰之妻杨某平回家,与正在家中的杨某明(系杨某平之叔)发生争吵及肢体接触,双方被群众拉开后向公安机关报案。次日凌晨,在公安机关调查期间,李某中途离开送妻子回家,途中突感身体不适前往某中心医院医治,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李某系胸部遭受钝性外力作用,导致重度冠心病急性发作,造成急性呼吸循环功能衰竭,冠心病为根本死因。2022年3月7日,湖南省汉寿县公安局对杨某明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立案侦查,2022年5月31日移送汉寿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23年5月24日,汉寿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杨某明存疑不起诉。

【救助过程】

汉寿县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在办理杨某明过失致人死亡案时发现本案司法救助线索,遂将线索移送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因该案涉及农村困难妇女、残疾人等特殊人群,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开通“绿色通道”,立即启动司法救助程序。经调查核实,查明:李某一家6人原居于河北省易县,案发时李某陪同妻子回娘家探亲,李某本人系长途货车司机,是家中经济支柱,父亲系退役军人,长子患重度脑瘫、一级肢体残疾,次子李某翔未成年,患重度自闭症、一级智力残疾,妻子李某平为照顾老人和小孩,无法外出务工;李某死亡后,家庭失去主要经济来源,且杨某明无赔偿能力,李某平一家未获得赔偿,生活陷入极度困难。

汉寿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李某平家庭符合司法救助条件,且李某平属于“关注困难妇女群体,加强专项司法救助”活动的重点救助对象,应当给予司法救助。为加大救助力度,汉寿县人民检察院提请常德市人民检察院进行联合救助,发放司法救助金。为进一步缓解被救助人家庭面临的生活困难,汉寿县人民检察院积极与妇联、民政等部门协同开展综合救助帮扶。一是基层妇联组织多次上门慰问,开展心理疏导,抚慰李某平情绪;二是会同民政部门协调殡仪馆免去李某平一家无力支付的丧葬费;三是市、县两级信访部门和基层组织将李某平纳入困难群众范畴,通过发放生活困难救助金等措施予以帮扶;四是邀请乡镇妇联、司法所发挥“娘家人”“老娘舅”的工作优势,全程参与调查、调解,督促杨某明承担民事法律责任,及时筹措资金赔偿,力促双方达成和解,修复社会关系。

司法救助案件办结后,汉寿县人民检察院与妇联组织多次对李某平进行回访,李某平表示,感谢检察机关和妇联的帮助,她会照顾好家人,好好生活。汉寿县人民检察院以该案办理为契机,对辖区内因家庭邻里纠纷引发民转刑案件的情况进行全面梳理分析,对发现的家庭邻里纠纷调解、化解不力问题向县司法局等部门制发检察建议,推动矛盾纠纷“诉源治理”,提升基层社会治理水平。汉寿县人民检察院还与县妇联、县残联联合制发《关于建立国家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衔接机制的实施意见》,构建对困难妇女儿童和残疾人的多元救助帮扶体系。

【典型意义】

本案系检察机关与妇联组织对农村困难妇女依托联动救助机制,协同有关职能部门开展综合救助帮扶的典型案例。本案中,汉寿县人民检察院开通对困难妇女司法救助“绿色通道”,与常德市人民检察院进行联合救助,在发放司法救助金的同时,组织整合各类社会救助资源,开展多元帮扶、救助回访,实现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有机衔接,有效解决被救助人家庭的实际困难,并将案件办理结果转化为社会治理成果,建立长效工作机制,提升司法救助办案质效,奏响扶危济困“大合唱”。

 

案例六

广西黄某节等5人国家司法救助案

【关键词】

命案被害人近亲属 农村困难妇女 未成年人 联合救助 综合帮扶 跟踪回访

【基本案情】

被救助人黄某节,女,1981年12月出生。

被救助人苏某雅,女,2003年8月出生。

被救助人苏某星,女,2007年5月出生。

被救助人苏某瑶,女,2007年5月出生。

被救助人韦某英,女,1953年6月出生。

2022年1月27日,韦某正、韦某因与苏某柏的劳动报酬纠纷,在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持刀砍杀苏某柏致其当场死亡。2022年1月27日,都安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对韦某正、韦某涉嫌故意杀人罪立案侦查。2022年8月5日,河池市人民检察院对韦某正、韦某提起公诉。2023年2月28日,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分别判处韦某正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韦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23年7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救助过程】

河池市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在办理韦某正、韦某故意杀人案时,发现韦某正、韦某无赔偿能力,被害人家属可能符合司法救助条件,随即将司法救助线索移送控告申诉检察部门。该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经入户走访调查核实,查明:黄某节家庭原系农村地区建档立卡脱贫户,婆婆韦某英已年逾70周岁无劳动能力,5个子女均系在校读书的学生,其中4人系未成年人,1人系在校大学生;案发前,家庭生活主要依靠苏某柏在外务工取得的劳动报酬维系,苏某柏死亡后,家庭失去主要经济来源,仅依靠黄某节打零工及低保金维持,家庭生活十分艰难。

河池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黄某节家庭符合司法救助条件,且黄某节属于最高检、全国妇联深化开展“关注困难妇女群体,加强专项司法救助”活动中明确的“家庭主要劳动力受到犯罪侵害致死,承担养育未成年人子女、赡养老人义务的农村地区生活困难妇女”。为加大救助力度,河池市人民检察院提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进行联合救助,后由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都安瑶族自治县三级检察院共同向黄某节等被救助人发放司法救助金。为进一步提升救助效果,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发出社会救助帮扶线索移送函,协同县妇联、乡村振兴部门与县民政、教育、农商行等部门召开座谈会,研究落实多元化帮扶救助措施。一是县妇联多次邀请心理咨询师上门对被救助人黄某节进行心理疏导抚慰,鼓励其好好生活,将精力放在培养孩子身上;二是乡村振兴局按照黄某节外出务工的意愿,为其提供就业信息和技能培训;三是农业农村局帮助韦某英在家发展养羊产业,申请到产业奖补资金;三是教育局为5名在校孩子争取教育保障政策扶持,减免学杂费,给予国家助学金、困难大学新生入学补助金、雨露计划补助金、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营养改善补助金、困难生活补助金,办理助学贷款;四是强化救助资金监管,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与县农商行签订托管协议,采用“委托代管+使用监管+按月发放”的司法救助资金监管模式,确保救助金专款专用;五是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联合妇联对被救助人家庭持续开展心理咨询和家庭教育指导,确保被救助家庭成员身心健康。

司法救助案件办结后,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与妇联常态化开展联合回访。目前黄某节已找到适合工作,韦某英在家发展禽畜养殖,五名子女均安心就学,家庭生活日渐向好。黄某节向检察机关赠送锦旗,苏某雅给检察官写了感谢信,黄某节表示今后将积极面对生活,照顾好老人,养育好子女。

【典型意义】

本案系检察机关针对因案失去家庭主要劳动力的困难妇女,与妇联组织加强司法救助协作,协同相关职能部门开展综合帮扶的典型案例。本案中,广西三级检察机关针对被救助家庭的实际困难,协同妇联组织主动对接乡村振兴、农业农村、教育、农商行等职能部门,精准施策,从产业帮扶、教育支持、心理疏导、资金监管等方面提供多元救助,实现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有效衔接,为被救助人家庭长期生活保障提供有力支撑。通过常态化回访,不断巩固提升案件办理质效,传递检察人文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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