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最高法发布人民法院抓实公正与效率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上)

2023年8月2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人民法院抓实公正与效率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段农根和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陈志远出席发布会并回答记者提问,发布会由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副局长王斌主持。

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入规协调小组成员单位,最高人民法院积极践行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司法裁判,通过鲜活的案件引领社会新风尚,凝聚向上向善力量。为统一法律适用,持续通过小案例讲述大道理,本次共遴选了15件典型案例进行发布。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段农根介绍本批典型案例的发布背景、主要特点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工作。

一、发布背景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灵魂。党的二十大报告深刻指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凝聚人心、汇聚民力的强大力量,要广泛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强调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融入社会发展、融入日常生活。党中央高度重视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习近平总书记就此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提出明确要求。党中央先后印发《关于进一步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指导意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立法修法规划》,对今后一个时期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进行战略规划和总体部署,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全面融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入规的决策部署,2021年中央有关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建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入规协调机制的意见(试行)》,成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入规协调小组,最高人民法院为成员单位。

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可以充分彰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利于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化于心、外化于行,有利于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落地生根。为深入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履行人民法院定分止争、明辨是非、激浊扬清、惩恶扬善的重要职责使命,根据有关工作部署,最高人民法院紧紧围绕“公正与效率”主题,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发布本批典型案例,运用“小案例”阐释“大道理”,积极传播真善美、传递正能量,讲好中国法治故事。

二、本批案例主要特点

这批15个典型案例,是从全国法院征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优秀司法案例中,经过认真研究、征求意见和多次论证,精心挑选出来的。主要有以下三个特点:

第一,覆盖范围广泛。与最高人民法院之前发布的几批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民事案例相比,本批典型案例突出了综合性的特点。从类型上涵盖了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在具体案由上,包括健康权纠纷,劳动争议纠纷,赡养纠纷,遗赠扶养协议纠纷,恢复原状纠纷,商业诋毁纠纷,服务合同纠纷等。在价值观引领主题方面,涉及英雄烈士名誉荣誉保护、劳动者权益保护、老年人权益保护、业主权益保护、诚信经营、诚实信用、见义勇为、自甘风险等主题。本批案例表明,人民法院通过加大涉民生案件审理,推动形成良好社会关系和社会氛围,切实将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自觉融入司法审判工作的全过程各方面。

第二,回应群众关切。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我们要依法公正对待人民群众的诉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决不能让不公正的审判伤害人民群众感情、损害人民群众权益。人民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更高要求,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全面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利。本批典型案例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加强权益保障、更好维护公平正义的诉求,让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有保障。例如,积极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助力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是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追求的目标。在临沧市住建局诉临沧市人社局工伤保险资格认定案中,戴某某被确诊脑死亡后因医院行捐献器官手术,导致医院出具死亡证明超48小时而不被认定为工伤,人民法院依法纠正了不认定工伤的不合理决定,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使社会公益之举受挫,引导群众向善向上。

第三,旗帜鲜明亮剑。人民法院要居中裁判,不偏不倚,分清是非,定分止争,有力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给当事人一个“说法”,给社会公平正义一个交待。坚决防止谁闹谁有理、谁横谁有理、谁受伤谁有理等“和稀泥”做法,让司法有力量、有是非、有温度,让司法回归本源、捍卫公平正义。例如,在张某诉上海地铁某运营有限公司、某保安服务公司健康权纠纷案中,原告不配合安检人员安检被阻拦倒地受伤,期间,安检人员没有使用暴力也没有其他过激行为,阻拦原告进站系履行安检职责的正当行为。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缺乏依据,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明确不遵守公共场所管理秩序,引发自身损害者,应当对损害后果承担相应责任,正当履行职务者不承担责任,真正落实、落细党中央提出的“让遵法守纪者扬眉吐气,让违法失德者寸步难行”的社会治理要求。

三、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工作

党的十八大以来,最高人民法院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广泛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指示精神,始终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恪守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理念,切实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融入到司法裁判、司法政策之中,体现鲜明价值导向,发挥司法引领良好社会风尚的重要作用,努力促进法安天下、德润人心。

一是注重融入司法解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立法修法规划》提出,“司法解释要按照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及时修订完善”。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始终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价值导向,发挥司法解释功能,正确解释法律。在司法解释起草、审核过程中注重把握问题导向与价值导向的有机统一,保证司法解释规定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要求。此外,及时修改相关司法解释,维护和促进社会公平。例如,为加强裁判尺度统一,切实防止公平正义因地域、城乡、行业差异而打折扣,将人身损害赔偿统一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消除城乡居民赔偿标准差异。

二是注重融入释法说理。通过司法裁判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和社会治理是人民法院审判职能的重要体现。结合具体案情,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明晰法律精神、论述裁判理由,可以进一步提升司法公信力,有利于回应人民群众对公正司法的新要求和新期待,不断提升人民群众对司法裁判的满意度。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法官在裁判过程中妥当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释法说理,裁判结果具有行为规则引领、社会价值导向的积极作用。

三是注重案例示范功能。“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司法案例是“活教材”,是生动的法治课。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视司法案例的鲜活载体作用,充分发挥指导性案例和典型案例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促进和引领作用。目前,已经发布多个主旨为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指导性案例。此次发布的15件典型案例是人民法院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司法审判生动实践的又一次集中体现。

下一步,人民法院将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结合正在开展的主题教育,紧紧围绕“公正与效率”主题,将党中央关于广泛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重大决策部署落实落地落细,弘扬社会正能量,为传承发展中国优秀传统文化,广泛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贡献司法力量。

案例1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诉杭州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英雄烈士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杭州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为会员搭建信息中介、资源共享平台。其将付费会员称为“雷锋会员”,将提供服务的平台称为“雷锋社群”,将自己注册运营的微信公众号称为“雷锋哥”,在微信公众号上发布有“雷锋会员”“雷锋社群”“雷锋书架”“雷锋资源”文字的宣传海报和文章,并在公司住所地悬挂“雷锋社群”文字标识,根据级别收取不同年费。据“雷锋哥”微信公众号文章介绍,微信公众号有“30万+”粉丝,“雷锋社群”有1万多名会员。该公司以“雷锋社群”的名义多次举办“创业广交会”“电商供应链大会”及“全球云选品对接会”等商业活动。该公司还以“雷锋社群会费”“雷锋社群推广费”“雷锋社群年会参会费”等名目收取客户费用30多万元。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请求判令杭州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停止在经营项目中以雷锋的名义进行宣传,并在浙江省内省级媒体就使用雷锋姓名赔礼道歉。

裁判结果  

杭州互联网法院认为,杭州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使用雷锋同志姓名的行为是一种商业行为,侵害了雷锋同志的人格利益,曲解了真正的雷锋精神,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有悖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依法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法院判决杭州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停止使用雷锋同志姓名的行为并在浙江省内省级报刊向社会公众发表赔礼道歉的声明。

典型意义  

英雄的事迹和精神是中华民族共同的历史记忆和精神财富,雷锋同志的姓名作为一种重要的人格利益,应当受到保护。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将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商标、商业广告,损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杭州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使用的“雷锋”文字具有特定意义,确系社会公众所广泛认知的英雄姓名。为了商业目的,在“雷锋哥”微信公众号中使用“雷锋社群”和“雷锋会员”,宣传“资源共享,互帮互助的雷锋精神”口号,明知英雄的姓名具有特定的意义,仍擅自将其用于商业组织和商业活动行为,侵犯了英雄的人格利益,实际曲解了社会公众所广泛认知的雷锋精神。

 

案例2

王某某诉梅河口市某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健康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陈某某系梅河口市某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热电公司)职工,2020年7月25日下阀井作业发生缺氧窒息。在阀井附近菜地干活的王某某,收到陈某某妻子求助后,迅速下井救人,但其救援并未成功,自己也因窒息昏倒在地。后王某某经救治后恢复意识,陈某某经救治无效死亡。梅河口市人民政府事故调查组将此次陈某某窒息死亡事故认定为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经吉林某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某某未构成伤残。王某某诉至梅河口市人民法院,要求某热电公司承担医疗费、护理费等。

裁判结果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认为,王某某为救助某热电公司职工使自己受到缺氧窒息的侵害,其行为构成见义勇为。王某某因此受到的损害应由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据此,判决某热电公司赔偿王某某经济损失4万余元。

典型意义   

该案用鲜活的案例回应了救人未果但受损亦应得到赔偿的司法理念,是弘扬“舍己为人、友善互助”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典型体现。王某某是为救助某热电公司的员工受到损害,其窒息原因与某热电公司管线作业环境存在危险因素直接相关,某热电公司作业环境严重缺氧客观上造成了救助人和被救助人的损害。虽然本案的加害行为非“人为”所致,但危险作业环境仍属加害行为的一种形式,故王某某的权益损害与某热电公司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梅河口市人民法院综合考量王某某受损与某热电公司的因果关系等情况,依法认定某热电公司为侵权人。本案中王某某在没有法定或约定救助义务前提下,面对他人的危难,勇敢挺身,王某某的救助行为虽然未能成功使他人转危为安,但法律应当鼓励这种见义勇为行为,救助成功与否不影响其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

 

案例3

罗某1诉某环卫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罗某2就职于某环卫公司,从事环卫工作。2015年6月29日,罗某2因突发脑溢血入住荆州某医院治疗。2015年10月13日,某环卫公司以病情较为稳定为由,为罗某2办理了出院手续,出院诊断为:脑出血、左侧肌体偏瘫。2015年10月13日至15日,荆州市某救助管理站护送罗某2返乡,接收单位为四川省某救助站。该站接收罗某2后即安排罗某2入住岳池某医院治疗,入院诊断为:1.脑梗塞后遗症期;2.急性支气管炎。2016年10月1日,罗某2因脑出血、中枢性呼吸衰竭死亡。某司法鉴定中心出具了鉴定意见,认为罗某2再次突发脑出血是导致其死亡的主要因素,尚未治疗痊愈,长途遣送回乡的做法与导致其治疗迁延、病情加重也有一定的因果关系。罗某2之子罗某1起诉称,其父在工作时受伤入院治疗,某环卫公司在尚未治疗痊愈时就将其遣送回乡的行为构成侵权,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某环卫公司在罗某2的病情尚未治愈、未查清罗某2亲属的情况下,将行动不便的罗某2护送返乡的行为是对劳动者健康权不尊重的行为。该行为虽未直接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但导致了治疗延误、病情加重,应当按其过错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遂判决被告某环卫公司承担相应侵权赔偿责任。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劳动关系和谐是社会和谐的重要基础,事关广大职工和企业的切身利益以及经济社会发展。劳动者应当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认真工作、辛勤劳动,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保障劳动者的权益,尤其是对于劳动者的生命权、健康权等人格权利,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充分的尊重和保护。本案中,用人单位无视劳动者的身体健康状况,将其从重症监护室接出,并以不符合实际的理由申请救助,将劳动者长途遣返,是对劳动者健康权的不尊重。本案的审理兼顾了法理与人情,向被用人单位“甩包袱”的患病劳动者传递出最真诚的司法温暖。案件引导用人单位需充分尊重患病劳动者的健康权,为患病劳动者办理出院时,应当遵医嘱并及时通知住院劳动者的家属。本案裁判结果蕴含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人为本”的理念,对构建劳动者爱岗敬业、用人单位诚信守法的和谐劳动关系具有积极的示范作用。

 

案例4

张某某诉祁阳县某清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张某某于2006年4月份应聘至被告单位祁阳县某清洁有限公司,在合同期间被安排在祁阳县政府机关事务局从事保洁工作,但被告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2018年9月28日,祁阳县劳动社会保险中心通知被告祁阳县某清洁有限公司补缴2006年4月至2012年12月包括原告在内的十余名保洁员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断档补缴及滞纳金。被告在员工微信群里发消息称,自己可以买或等政府批了再买。原告于是从被告处拿《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断档补缴(含滞纳金)通知单》到祁阳县劳动社会保险中心缴纳了应补缴的社会保险费。之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其补缴的社会保险费,双方协商未果。原告向祁阳县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祁阳县劳动仲裁委员会以不属于仲裁受理范围为由,决定不予受理。原告与其他十余名保洁员遂向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认为,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自行缴纳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的,依法属于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的案件范围。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务派遣合同法律关系不改变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被告某清洁有限公司系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为原告张某某承担社会保险费,判决被告祁阳县某清洁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张某某垫付的社会养老保险断档补缴及滞纳金共计5万余元。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社会保险作为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内容之一,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平、保证经济平稳健康运行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为劳动者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作为劳动者的用人单位,无论用工单位是否按照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费,都应当依法及时为劳动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因与用工单位之间的劳务派遣协议约定不明导致某一时间段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用人单位不能以此为由将风险转嫁给劳动者。本案中,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自行缴纳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垫付的社会保险费用的,不属于一般的社会保险纠纷。本案原告虽然以劳动争议案由起诉,但一审法院根据查明的法律关系,按照不当得利纠纷予以审理,没有要求原告另行提起诉讼,极大地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本案从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角度出发,依法判决被告祁阳县某清洁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张某某垫付的社会养老保险断档补缴及滞纳金,兼顾事理、法理与情理,妥善地化解了矛盾纠纷,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案例5

临沧市住建局诉临沧市人社局工伤保险资格认定案

基本案情  

戴某某生前系临沧市住建局聘请的专业技术人员,被派驻到云南省永德县参与脱贫攻坚。2019年9月3日8时40分,戴某某被同事发现昏迷在房间后随即被送医救治。9月4日10时40分,经医院会诊,戴某某被诊断为:脑梗死、脑疝形成,同日23时20分,出现“双侧瞳孔散大固定、无自主呼吸、疼痛刺激无反应”的体征,被医院确诊脑死亡。戴某某家属决定人体器官捐献,报经批准后继续对戴某某行器官维护处理。9月5日14时30分,对戴某某行脏器取出手术,完成器官捐献。同日15时28分,临沧市人民医院出具诊断证明宣告戴某某死亡。9月16日,临沧市住建局向临沧市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临沧市人社局认为根据临沧市人民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判断,戴某某从突发疾病到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时间已经超过了48小时,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关于视同工伤情形的规定,遂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临沧市住建局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法院认为,在人体器官捐献情形下,《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适用,应当以诊疗机构确认的脑死亡时间作为死亡时间。在确认戴某某人体器官捐献前是否符合视同工伤情形时,昆明市第一人民医院人体器官获取组织出具的诊断证明、临沧市人民医院出具的医学说明、中国人体器官捐献确认登记表等在案证据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推翻《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关于戴某某死亡时间的认定。据此,一审法院判决撤销市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要求其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市人社局提起上诉,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戴某某在履职过程中,因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不幸去世,其生前积极投身脱贫攻坚工作,长期坚守在最艰苦的岗位上。他以无私奉献的实际行动践行着自己的职责和使命。戴某某去世后,其家属延续了戴某某无私奉献、服务人民的价值追求,决定将戴某某的人体器官捐献给社会,以延续他人的生命。社会主义法治的目的在于保障人民权益,引导人民向善向上,法律适用应当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能因当事人自身的善举而使其失去本应获得的合法权益,更不能使社会公益之举受挫。在人体器官捐献的情况下,以人体器官获取组织的诊断证明认定戴某某的死亡时间,不仅符合法律规定和医学伦理,也更能彰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利于倡导公民敬业奉献、存善心、行善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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