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第六十五、六十六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1-10-01
浏览次数:

各区(新区)城市更新部门、各相关单位:

  为规范城市更新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保障执法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组织制定了《<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第六十五、六十六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现予印发施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1年9月8日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第六十五、六十六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情节

处罚标准

1

市场主体与未经核查确认的物业权利人签订搬迁补偿协议的行为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市场主体与未经核查确认的物业权利人签订搬迁补偿协议的,由区城市更新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在同一项目中与未经核查确认的物业权利人签订搬迁补偿协议5份以下,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处五十万元罚款

在同一项目中与未经核查确认的物业权利人签订搬迁补偿协议5份以上10份以下,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处七十五万元罚款

在同一项目中与未经核查确认的物业权利人签订搬迁补偿协议10份以上,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处一百万元罚款

2

未经确定为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申报主体,擅自在旧住宅区开展现状调研、意愿征集等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申报前期工作的行为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第六十六条:未经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确定为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申报主体,擅自在旧住宅区开展现状调研、意愿征集等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申报前期工作的,由区城市更新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深圳市辖区内首次违法,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

未造成社会影响

处一百万元罚款

造成一般社会影响

处二百万元罚款

造成重大社会影响

处五百万元罚款

在深圳市辖区内第二次违法

未造成社会影响

处二百万元罚款

造成一般社会影响

处三百万元罚款

造成重大社会影响

处五百万元罚款

在深圳市辖区内第三次及以上违法

未造成社会影响

处三百万元罚款

造成一般社会影响

处四百万元罚款

造成重大社会影响

处五百万元罚款

注:1.本表所称的数字以下包含本数,数字以上不包含本数。
    2.本表所称的“一般社会影响”是指:引发参与人数在5人以上30人以下的群体性事件。
    3.本表所称的“重大社会影响”是指存在以下情形之一:(1)引起社会关注,并经互联网门户网站、省级或省级以上新闻媒体报道;(2)引发参与人数在30人以上的群体性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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